港南区教育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哈
文章来源:吴江文学网 | 2021-12-23
港南区教育局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港南教发〔2017〕116号
港南区教育局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开展清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7〕1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7〕2号)和《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港南政发[2017]2号)精神,经审定,决定取消和调整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2项。现将《港南区教育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港南区教育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港南区教育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 港南区教育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017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1:
港南区教育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桂政发【2016】75号文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港南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5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港南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2:
港南区教育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桂政发【2016】75号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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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门实施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已包含在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两项事项中,此事项不单独列入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
教育厅
20
教师资格认定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国务院、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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