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学方兴未艾覆盖
文章来源:吴江文学网 | 2021-12-10
《东方剑》召开的法制文学研讨会,将对法制文学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以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法制文学的兴起,是新时期以来的一个重要文学现象。尽管法制文学是古已有之,元代的《窦娥冤》,明清的《包公案》,“三言”“两拍”中的“十五贯”等一类作品,以及近现代的《霍桑探案集》,都是著名之作,不过,总的说来,法制文学在以往的文学筵席中并不占有重要席位,它的引人注目的勃起,是在新时期以后。这是因为,文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制约。现代社会不同于过去的社会,不是专制的社会,也不是人治的社会,而是法治的社会,急切地呼唤着法制的加强,从而摧生了法制文学的兴起。在改革开放初期爆发的“伤痕文学”“反思文学”中,一个突出内容,就是对践踏法制现象的批判与反思。《大墙下的红玉兰》《神圣的使命》等作品,一时风糜全国。其时我在上海文艺出版社工作,发过一部名叫《刑警队长》的长篇小说,颇受欢迎,被称为我国第一部长篇推理小说。这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出现一系列深刻的变化,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因而廹切要求加强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在这样社会背景下,包括法制文学在内的法制文化呈现出空前的发展之势。加之法制文学作品表现的矛盾冲突,一般都较激烈,情节曲折,故事性强,引人入胜,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为群众所喜闻乐见,从而使它应运而长。时下,文学虽然走向边缘化,影响在弱化,文学格局可能有所变化,但文学是不会消亡的,新兴的法制文学可说是方兴未艾,仍处于一种发展上升的态势。
法制文学反映社会法制生活,弘扬法治观念,将文学的人性和法律的正义性融合起来,鞭笞假恶丑,歌颂真善美,激励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对人道的关注,对法律的持守。这类作品多取材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税务、行政执法、国家安全等法制建设领域和平常百姓的婚姻纠葛、道德冲突、财产分割等法律生活领域。法制文学的范围应有它的规定性,时下在这方面有一种泛化的倾向。只要见到作品中涉及到法律案件,就称其为法制文学。《水浒》中也写到一些司法案件,有人也就将其列为法制文学。这是不准确的。由于社会各方面生活是紧密联系的,篇幅较长的作品内容,往往要牵连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宗教等诸方面,一部作品的属性,应视其反映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题旨。倘若目无全牛,片面地取其一点,就说是什么小说,这样“一锅煮”的结果,反而模糊了各类文学的特点和个性,不利于文学的发展。法制文学应是指那些以反映法律生活为主的作品,那些主要是写其它方面社会生活只是对司法稍有触及的“涉法”作品,是不宜划入法制文学的。宽大无边的结果,看似壮大了队伍,实则稀释了它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季度主要业绩: 发展法制文学,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一是在“法制”上施力;一是在“文学”上努力。就法制上说,是要高扬法意识,真正做到有利于宣传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作品一定要与清官意识划清界线。社会主义时代,不再是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的时代,人民依靠法治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社会主义社会是“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法制文学要果断地从几千年流传的“清官情结”中走出来,让人民对社会公正和政治清廉的憧憬,不是指望清官,而是依靠法治。同时,要拒绝人情观点。旧社会有个不好的传统,就是“人情大于王法”,如今人情关系仍然严重干扰法律的公正执行,法制文学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与批判。
就文学上说,是要把焦点对准人。文学是人学。案件情节无论如何精彩生动,也只能作为塑造人物的背景和材料,不宜喧宾夺主。法制文学和其他类型文学一样,着重展示的是人性、人的性格和人的思想情感。如果说有什么要强调一下的话,那就是还要重视写出人的智慧。破案作品往往是在破除重重疑云中进行的,经历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方赢得“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佳境。我国现代侦探小说开拓者程小青说过:“小说是文艺的一种,大半是诉之于情感的,侦探小说却是一个例外——情感之外,还诉之于人的理智。”侦查、推理、断案一类法制文学所以有特别的吸引力,就在于它还具有理趣。写人,最高要求是创造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人物,如福尔摩斯、亚森罗苹、霍桑、波洛、亨特等人物形象。当这样的人物形象出现时,我国法制文学也就上了一个新阶段。为了写好人,还要重视想象力,发展虚构能力。没有出色的虚构,就难于有飞得高的作品。同时还要注意锤炼语言。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没有好的语言,也难于成为艺术。
上海《东方剑》与北京的《啄木鸟》,是我国现有的两个主要法制文学杂志,在倡导推进法制文学上,无论是出人还是出作品,都做出了出色的成就,今后必然会有更大的贡献。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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