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边缘的软贿赂吧

文章来源:吴江文学网  |  2022-02-25

眼下,贿赂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尤其是一些 软贿赂 ,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走,颇有愈演愈烈之势。

王某是某公司经理,希望从张某处获得业务机会,得知张某的孩子面临升学,王某便通过自己的关系帮助孩子进入某名校就读,使张某节省了十余万元的择校费用,王某后来果然从张某处获得一些项目。由于我国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的形式仅界定为 财物 ,张某接受子女入读机会这一好处的行为没能作为受贿犯罪得到处理。

赵某退休前为某国企主管,其在任时某公司通过赵某取得不少工程项目,赵某离任后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赵某100万元,双方一致认定这笔钱是聘用赵某作为该公司副总的 定金 ,还签署了相应的聘用合同。双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加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好处能构成受贿犯罪的要件之一是 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而赵某和这家公司早已达成攻守同盟,最终检察机关不得不做了撤案处理。

上述案件反映出一个需要重视的情况:一些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 软贿赂 ,因其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形式合法化等特点,被越来越多地作为权力寻租的工具。由于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存在限制条件较多,规制范围较窄,限制了惩治力度,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贪腐之风难以得到彻底遏制。

才该是被重点拯救的对象。 德国、日本等对贿赂犯罪对象的规定已经不局限于财物,我国的台湾、香港也规定了受贿的对象包括物质与非物质利益。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受贿犯罪附加了一些限定条件,如离职后收受好处构成受贿犯罪需具有事先约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够罪的前提限定为 不实际工作 等情况,这就缩小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范围,减弱了打击力度。这些条件取消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的实现, 两高 应进一步考虑司法实践情况,修正相关规定。

虽然各部门每年都要出台各类针对党员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问题的 禁令 ,但往往效果并不明显,应将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规范自身行为的各类规定和各种制度建设延伸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常态性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时时提醒其保持清醒,明确行为的基准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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